致敬劳动者 鹤山法院发布维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5-01 已浏览:40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致敬劳动者|

鹤山法院发布维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更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鹤山法院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为进一步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鹤山法院集中梳理易发、频发、新发的劳动争议类型,以典型案例形式进行发布,鼓励劳资双方增强法治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能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以司法之名向劳动者致敬!

 

01员工无故缺勤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于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4月22日起,于某没有向公司说明任何离职理由,便自行离开公司后没有再上班。同年4月26日,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公司拖欠其工资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离开某公司时,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某公司具体理由就自行以不出勤方式离职,该行为可视为于某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某公司在收到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前,已通过书面通知于某回单位上班,其已尽管理义务。因此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22日解除。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没有拖欠于某的工资,因此于某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和谐有序的劳资关系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构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确有辞职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02合法权益要珍视  主张权利要及时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0日,黄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用人单位并未为黄某办理社保缴费手续,黄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于2021年10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黄某应享受非因工死亡赔偿待遇,请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某于2020年8月30日死亡,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仲裁时效应当从2020年8月30日起算,而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才就黄某的非因工死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黄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且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故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诉讼有时效,劳动者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诉讼时效已过,其胜诉权将难以得到保障,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03 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雇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6年3月起在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后该公司组织“保全部机修安全操作规程”培训,陈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2019年6月,陈某与另一员工发生口角纠纷,陈某用拳头击打该员工后脑勺并致其受伤。某纺织品公司以陈某在公司打伤其他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陈某认为某纺织品公司违法解雇,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了“保全部机修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其中规定禁止本部人员发生斗殴、伤害他人等行为,违者将辞退。陈某辩称不知道该规章制度,但陈某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晓规程内容,故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解雇陈某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无需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员工工作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处罚,如果严重违反的有可能被开除,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规范自身行为,认真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04未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钟某2020年8月入职某电机公司任职客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钟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后钟某通过EMS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依法办理社险参保手续等行为损害钟某合法权益,迫使钟某依法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该通知书。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后,钟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甚至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切实获得保护。为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二倍工资补偿的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法院判决支持钟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本意是双向保护,并不是单向地保护劳动者一方,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均不应利用自身过错而获得利益。

 

05鞋厂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触犯刑律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11月,黄某经营鞋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截至2020年1月先后拖欠蒙某等58名员工工资合共人民币(下同)44万多元。发还部分工人工资后,尚拖欠58名员工工资35万多元。2020年8月至10月,黄某无证经营另一家鞋厂期间,又先后拖欠陈某等27名工人工资14万多元,依法转让鞋厂内设备发还工人部分工资后,黄某还拖欠陈某等27名工人工资9万多元。后黄某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到外地,经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及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上述两间鞋厂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就是要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形成“劳动者工资支付有保障”的良好社会环境。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案:王嘉励、杨倩卉、李思欣、李慧虹、李兰贞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