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老板奸情被发现 丈夫伺机抢劫领刑三年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6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来自贵州的马某发现妻子陶某与老板施某有奸情,无端端被戴“绿帽”的他怒火中烧,决定伙同他人“教训”施某。马某因对施某实施抢劫触犯刑法,近日被鹤山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的妻子陶某在鹤山市沙坪街道某工厂务工期间,与该厂老板施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6月,两人奸情被马某发现,马某遂要求陶某约施某共同解决此事。同年7月11日22时许,当施某应陶某之约至陶某租住处,陶某即打电话要求马某前来。马某在出租屋内撞见陶某、施某两人有不轨行为,即掌掴施某耳光,并追问如何解决。期间,马某又通过电话联系向某、“阿军”(均另案处理)来到该租屋,并以赔偿为由要求施某交出身上银行卡,施某将几张银行卡交给马某,谎称其中一张银行卡是废卡未交出。马某随之持卡到柜员机取款,由向某、“阿军”持刀看管施某,期间,施某在抢刀过程中被划伤额头等部位。因卡中无钱,马某未能取得款项回到出租屋后对施某拳打脚踢,施某遂将先前谎称是废卡的农业银行卡交给马某并由“阿军”持卡到柜员机将卡内的2万元取出。马某又要求施某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拿走施某手机电池、身份证及银行卡,将施某反锁屋内后各人逃离现场。随后,马某将银行卡内的余额11825元以转账方式取走。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马某到公安机关自首。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施某在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