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向原江门棠下派出所所长行贿案昨日一审宣判 宾馆被处罚金50万 责任人翁某被判拘役三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0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10月8日,鹤山法院对江门市棠下镇某宾馆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翁某单位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而该宾馆的行贿对象是不久前已被判刑的原江门棠下派出所所长陈某。某宾馆及翁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万元及拘役三个月。2008年,被告人翁某等51名投资者共同投资925万元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营某宾馆,其中翁某投资55万元,是最大投资者。2009年8月,该宾馆增设赌博性游戏机业务,为了不影响宾馆的营业以及赌博违法行为不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棠下派出所查处,或者查处后少缴罚款,经翁某等股东商议,决定从宾馆的日常经营收入中提取款项送给棠下派出所所长陈某(已判刑)。自2009年8月到2011年3月,宾馆分多次共送给陈某23万元。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宾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翁某是宾馆的最大股东,是行贿决策者之一,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罪后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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