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无证开采向国土局干部行贿案今日宣判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5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电白县人林某喜从事无证开采被鹤山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为得到关照向执法人员行贿2万元,今日,鹤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喜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发于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某喜因在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在其承包的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俄尾咀经济合作社大湖洋水田和周边山地从事无证开采,而被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并被扣押了现场作业的机械设备。2012年1月29日左右,被告人林某喜在接受上述违法案件处罚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朋友李某业(另案处理)向时任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的郭某清(另案处理)送去现金人民币2万元。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林某喜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林某喜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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