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非法采矿和违法用地活动保护伞 原鹤山市国土局执法监察股股长受审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5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在查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并收受对方财物,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另在查处多宗违法用地案件中收受贿赂,原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郭某清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8月21日上午在鹤山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郭某清原任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工作。2009年10月至11月间,郭某清在查处鹤山市宅梧镇白水带村委会金竹潭村卢屋顶非法开采高岭土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玩忽职守并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即不对非法采矿点进行跟踪处理,在该采矿点被继续非法开采的情况下,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无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造成了该处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经鉴定,非法开采鹤山市宅梧镇金竹潭村卢屋顶高岭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22.08万元。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郭渊清还利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收受多名涉嫌非法采矿、违法用地和违法堆放陶瓷土案件的当事人的贿赂款合共14796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2年2月16日,鹤山市检察院依法将郭某清带回检察院调查问话,郭某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玩忽职守、受贿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清主动退出部分犯罪所得9796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清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辩称所指控的147960元受贿款中有5万元属于个人借款,实际收受的贿赂款只是97960元。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