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8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凌铭基、黄育灵、凌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补缴诉讼费通知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2 已浏览:3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1860

凌铭基、黄育灵、凌建锋

你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5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898.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1860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898.20</t:money>(金额大写:贰仟捌佰玖拾捌元贰角整)</t:money>。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