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3388号原告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成于行化工有限公司、苟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资料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3 已浏览:85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成于行化工有限公司、苟文成: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3388号原告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成于行化工有限公司、苟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409.2元及暂计至202162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892.1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623日起至货款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货款2640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四、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一至三项暂共计32301.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110月22日上午10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