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1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司徒艳仪、覃飞鹏、司徒坚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1 已浏览:97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司徒艳仪飞鹏、司徒坚承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1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司徒艳仪飞鹏、司徒坚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司徒艳仪飞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990.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哲计至2021年1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为5826.77元,人2021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2213112953464)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司徒艳仪、覃飞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司徒坚承所有的用于抵押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金信花园18号604房的房产(粤房地权证山字第01000278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42元、保全费328.17元,诉讼费合计898.59元,由被告司徒艳仪、飞鹏、司徒坚承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市支行已预交诉讼费898.5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司徒艳仪、飞鹏、司徒坚承应于判决生效的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89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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