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88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一、诉讼权利
    1、起诉权。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可以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有权提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
    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都有责任举证,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向法院提供。
    5、有权进行辩论。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6、有权请求调解。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进行协商,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终结诉讼活动。
    7、双方有权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判决前,自行和解后,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终结诉讼活动。
    8、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9、有权提起上诉。对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0、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依法定条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程序。如果违反法庭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和阻碍审判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法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效力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