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611号原告温定强与被告江门市国川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黄志毅、黄建国、丘楚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1-01 已浏览:15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国川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611号原告温定强与被告江门市国川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黄志毅、黄建国、丘楚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江门市国川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900652.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94968.77元【自2023121日起,以900652.1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07日,利息为94968.77元】,本项暂合计:995620.9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31220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