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强清7号债权公告
更新时间:2021-10-29 已浏览:13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784强清7-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鹤山市兴达实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2日指定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为鹤山市兴达实业公司清算组。鹤山市兴达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鹤山市兴达实业公司清算组(通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31号201;邮政编码:529000;联系人:李家瑶;联系电话:0750-3222111、150881308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鹤山市兴达实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下午3时在本院审判楼二楼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清算工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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