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被授予“鹤山市文明单位”称号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8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我院被授予“鹤山市文明单位”称号 在2006年1月16日鹤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2005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我院被授予“鹤山市文明单位”称号,受到了鹤山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市文明委检查组在对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评比中认为,2005年,我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努力推进队伍建设,狠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鹤山市的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两个文明建设的显著成效,达到了文明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好、业务工作开展好、职业道德风尚好、规章制度管理好、环境建设好、综合治理工作好“六个好”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