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鹤山市首宗醉酒驾驶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9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鹤山法院信息(37)鹤山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11年7月20日      我院审结鹤山市首宗醉酒驾驶案 7月20日,我院依法对鹤山市第一宗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醉酒驾驶纳入刑事处罚以来我院审结的首例个案。7月12日晚,被告人唐某与四位工友在其出租屋内以猜拳的方法喝了一瓶白酒及四瓶啤酒后,驾驶自有的粤JN733Y号摩托车搭乘喝酒的二位工友沿鹤山市沙坪街道小范街往人民路方向行驶,行至小范街与人民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我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接到判决书后,唐某对自己的醉酒驾车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承诺今后不会再酒后开车。                            (根据刑庭提供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