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浓于水,男子却无法继承亲生父亲遗产?
更新时间:2019-08-16 已浏览:47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血浓于水,男子却无法继承亲生父亲遗产?
近日,孙先生遇到了一些烦恼:亲生父亲离世后,他请求继承其遗产,包括房产(价值约12万元)和银行存款约15万元时,却被鹤山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亲生儿子,却无法继承生父遗产呢?
据悉,原告孙先生的亲生父亲冯某于43年前与其母亲谭某在医院治疗时相识相爱,后谭某怀上了原告孙先生。但由于家庭原因等问题,孙先生的亲生父母最终没有结为夫妻。随后,谭某另嫁原告孙先生的养父孙某,孙先生是孙某的非婚生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本案中,虽然孙先生的亲生父亲并不是孙某,但孙某抚养孙先生多年,孙先生诉讼陈述中亦指出孙某为其养父。且孙先生的户籍登记在孙某为户主的户籍名下,户籍显示两人为父子关系,孙某与孙先生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孙先生和生父冯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孙先生对冯某的遗产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退一步说,即使孙先生能以冯某亲生儿子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在庭审中确认自出生后并没有与生父冯某共同生活,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冯某尽了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鉴于此,冯某的遗产亦理应不分给孙某。综上,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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