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8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30 已浏览:3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吴伟添

本院受理原告何本叶与被告吴伟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078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伟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本叶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78000元为基数,从20187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本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56元,由被告吴伟添负担(原告何本叶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56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吴伟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5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