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971号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23 已浏览:64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林锦泉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林锦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案判项如下:一、被告林锦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购车分期本金65398.72元、手续费11550元及利息和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1221的利息为1441.28元、还款违约金为1921.17元,从201812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计息标准计算,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滞纳金收费标准计算);二、被告林锦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消费账单分期本金829元及利息和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1221的利息和还款违约金为0元,从201812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计息标准计算,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滞纳金收费标准计算);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对被告林锦泉名下粤J1***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HB720753、车架号为LBEMDAFB5HZ101088)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1.40元,合共诉讼费2659.90元,由被告林锦泉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2659.9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锦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65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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