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4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4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区国洪: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47号原告冯雪芬与被告区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区国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雪芬返还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177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冯雪芬预交),由被告区国洪负担200元。原告冯雪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区国洪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