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1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04 已浏览:45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阳江市江城区美源五金加工厂、梁仕修: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611号原告鹤山市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超佳五金制品厂、袁超、阳江市江城区美源五金加工厂、梁仕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超佳五金制品厂、袁超、阳江市江城区美源五金加工厂、梁仕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2589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973.78元,由你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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