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48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钱宇、冯益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948号原告林毓敏诉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冯钱宇、被告冯益平、第三人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拖欠原告林毓敏的工资121657.63元;
二、被告冯钱宇、被告冯益平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为其垫付的林毓敏的工资合共3000元;
四、驳回原告林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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