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57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曾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27573.43元及利息(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10850.79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4402012017001566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曾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26921元;三、被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曾斌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0.17元,保全费2920元,诉讼费合计11200.17元,由被告曾斌、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1200.17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