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778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1 已浏览:42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钊荣鞋厂、洪培玲: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日荣鞋材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钊荣鞋厂、洪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77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85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8858.5为本金,年利率6%作为基础利率,从2016111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19331的利息为人民币5574.04元(28858.5*6%÷365*1175天);(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34432.5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924日上午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