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7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4 已浏览:4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河南御品堂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中兴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御品堂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7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御品堂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中兴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付清定作款73532.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101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实欠定作款以每月1%计算);二、被告河南御品堂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中兴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付清违约金7353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5.42元(已由原告鹤山中兴复合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河南御品堂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中兴复合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785.4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河南御品堂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3785.42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