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742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3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742号

黄展辉李玉婵

你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2654.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742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654.50元(金额大写:壹万贰仟陆佰伍拾肆元伍角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