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335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61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林与被告张志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案判项如下:被告张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玉林支付工资7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志坚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迳付给原告,本院无需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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