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98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1 已浏览:42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谢剑飞: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698号原告鹤山市鹤城镇顺景木厂与被告谢星、王月华、谢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25760元,利息46203元,合计271963元;二、三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2257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收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19年6月6日下午3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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