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75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1 已浏览:47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林河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林河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75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河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834.2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917的利息为6977.65元、违约金为2787.03元,从20189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林河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08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