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521号补正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9 已浏览:46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1521

张贤军、李桂回:

本院于2019220刊登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的《(2019)粤0784民初1521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诉被告张贤军、李桂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的公告中,其中“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997.76元,保全费2085.92[合计8643.68元,金额大写:捌仟陆佰肆拾叁元陆角捌分]”补正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997.76元,保全费2085.92[合计8083.68元,金额大写:捌仟零捌拾叁元陆角捌分]”。

特此更正。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