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77号裁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8 已浏览:45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张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2元, 减半收取计37.31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4.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多预交的受理费37.31元,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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