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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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38.4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38.42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