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当事人:李亚丽、丁维春、刘亮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刊登的被告为丁维春、刘亮的公告中,其中“2019年6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应更正为“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更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