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74号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2 已浏览:48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林细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林细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5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508.2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受理费754.1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