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20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17 已浏览:45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邦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科联福汽车综合服务厂诉被告鹤山市邦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16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龙口镇龙口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2019)粤0784民初1620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022.25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上述金额合计共31022.25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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