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586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5-13 已浏览:47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6)粤0784民初1586号

洪传良、郑菊枝

你们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诉讼费6667。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粤0784民初1586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6667元(金额大写: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