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4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5-10 已浏览:48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初、李燕梅: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42号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初、李燕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42810.50元及利息(利息以742810.50元为基数,从2018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欧阳国初、李燕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8.10元,保全费4320元,诉讼费合计15548.10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预计),由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初、李燕梅负担15548.10元。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15548.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初、李燕梅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5548.1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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