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4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初、李燕梅: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42号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初、李燕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佛山市纤雨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42810.50元及利息(利息以742810.50元为基数,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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