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45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坚洪:
本院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小江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坚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784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18)粤0784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
被告李坚洪欠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经济合作社、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小江经济合作社租金23750元(租金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以后的租金按每月1583.33元计算至被告李坚洪搬离为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经济合作社、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小江经济合作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75元,由被告李坚洪负担(受理费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经济合作社已预交)。原告鹤山市古劳镇连城村大江经济合作社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93.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坚洪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93.75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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