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9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26 已浏览:49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游智、刘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文与被告游智、刘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游智、刘学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伟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
特此公告
二○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