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9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26 已浏览:49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游智、刘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文与被告游智、刘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0784民初1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游智、刘学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伟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3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游智、刘学敏共同负担(原告吴伟伟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同意被告游智、刘学敏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95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收退)。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