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保超、梁可家: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096号原告马世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张保超、梁可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马世文。二、被告张保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2947.81元给原告马世文。三、驳回原告马世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9.46元,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预交),诉讼费合计3819.46元。由原告马世文负担218.9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620.90元,被告张保超负担719.61元。原告马世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40.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张保超应分别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620.90元、719.61元,并相应向原告马世文支付191.40元、52.6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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