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742号 公告补缴诉讼费

更新时间:2019-04-03 已浏览:492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袁其安:
     本院受理(2017)粤0784民初1742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被告袁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你方承担案件受理费4221元,保全费1500.2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共6281.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784民初1742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6281.2元。如果你方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方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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