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01号 公告补缴诉讼费

更新时间:2019-04-03 已浏览:509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伯新、莫彩兰: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901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与被告张伯新、莫彩兰、开平市沙冈莫兰五金加工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589.94元,保全费335.97元,诉讼费合共925.91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901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925.91元。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李颖敏   联系电话:(0750)828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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