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2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5 已浏览:4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乐城兴业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乐城兴业皮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07399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实欠货款以每月2%计算);二、驳回原告肇庆市乐城兴业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90.91元(已由原告肇庆市乐城兴业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负担。原告肇庆市乐城兴业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090.9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6090.91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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