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56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2 已浏览:45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玉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杨玉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3年7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7614.12元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二、被告杨玉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22873.74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22692.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