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13号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784民初813号
张焯流、王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杏花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7年鹤住自第500号),并判令被告王杏花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70489.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241.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1日,从2019年2月2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鹤住自第50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物鹤山市沙坪德兴园一期6幢2201房的房屋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焯流对被告王杏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杏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本院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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