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641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8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1641号

莫桂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莫桂生、曾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21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50.96元(金额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元玖角陆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1641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