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2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缴受理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7 已浏览:41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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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21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镁皇五金店诉被告鹤山市龙口镇斯帝隆家具厂、李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本院于2018926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095.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一审案件诉讼费用3095.60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