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896号案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5 已浏览:42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李超贤、李颖贤:

你与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3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4925.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1896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925.20元(大写:肆仟玖佰贰拾伍元贰角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