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08号送达补缴通知书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5 已浏览:47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功德: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908号原告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机砖厂与被告刘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于20181129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745.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45.05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