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82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0 已浏览:66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2282

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新诉被告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2282号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81019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2053.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2053.11元(金额大写:贰仟零伍拾叁元壹角壹分)。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