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546号公告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9-01-30 已浏览:47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吕远洪、黄英华、黄英梁: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546号原告李得红与被告鹤山市蓝田化工有限公司、吕远洪、黄英华、黄英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鹤山市蓝田化工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546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请求如下:一、判令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