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655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9 已浏览:49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吕日洪

本院受理原告谭晃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655民事判决书及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案判项如下:一、被告吕日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晃鹏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二、驳回原告谭晃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1元、公告费260元,合共诉讼费2331元(原告谭晃鹏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071元,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预交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谭晃鹏负担634.71元,被告吕日洪负担1696.29元。原告谭晃鹏多预交的受理费1436.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日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436.29元,并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原告谭晃鹏迳付公告费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政编码: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