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行初2号 公告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9-01-16 已浏览:43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检华:

   本院受理(2018)粤0784行初2号原告刘文科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张朝东、刘检华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文科提起上诉,而第三人刘检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对上诉人刘文科担任江门市东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记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三人张朝东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59/88687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